2006年7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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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判后答疑”不如“判前去疑”
邓清波

  目前,安徽、湖北、河南、海南等地法院已经全面推行“判后答疑”制度,成效明显。为此,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“判后答疑”统一规范。
  对于“判后答疑”在现阶段的作用,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。但也应该看到,之所以在判决之后还需要法官来答疑,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公民目前的法律素质偏低,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审判过程本身的不足。因此,与其推行“判后答疑”,不如进一步努力,争取“判前去疑”。
  所谓“判前去疑”,就是在正式宣判之前,法院等执法部门就应该严格执法,采取措施,努力确保判决在诉讼当事人心目中的公信力,避免当事人产生疑问。对于司法公正,“判前去疑”才是治本之途,“判后答疑”只相当于是一个“补丁”。